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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复产后企业劳动用工常见问题解析之用人单位权益篇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有序做好用人单位复工复产工作,对于稳定物资供应和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期,针对用人单位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方面有关问题,李沧区总工会组织律师进行了解答。

1、复工后用人单位业务量下降能否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业务下降形成了“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如:用人单位被迫取消某一业务部门,该业务部门劳动者的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此时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或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不得列入解除劳动合同范围。此外,具体操作时一定要注意严格依法进行,必须符合各项法定要求,否则存在违法解除风险,故建议用人单位确需作必要处理时,尽可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复工后用人单位业务量下降可以采取哪些灵活用工方式?

      ⑴人社部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减少裁员。

      ⑵和劳动者协商安排年休假,包括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

      ⑶停工停产,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考虑发放最低生活费。

      ⑷与劳动者协商待岗,待岗期间工资标准参考停工停产执行,但严谨需劳动者同意待岗。

      ⑸提前安排劳动者休假,之后安排补班。该安排虽然与法律上先加班后补休不完全一致,但在与劳动者达成一致事先说明情况下是可以考虑的。

      ⑹鼓励引导劳动者请休事假或其他假期。

      ⑺向行政部门申报综合工时制,实行轮班轮休。

      ⑻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