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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监事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总工会、组织部、宣传部、财政局、国资委、民营经济发展局、工商联,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总工会、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市财政局、国资委、民营经济发展局、工商联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监事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总工会    青岛市委组织部    青岛市委宣传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资委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青岛市工商联

                              

 

 2020年9月30日


 

青岛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 职工监事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分别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作为董事会、监事会正式成员,依法代表职工源头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基层民主管理形式。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纳入企业党建工作总体部署,推动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

各级组织部门要结合加强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和推动企业在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的同时,建立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

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指导督促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引导、支持和鼓励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外的混合所有制公司、非公有制公司等其他公司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建立监事会的各类公司应当依法建立职工监事制度;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要加强对国有文化企业的指导管理,推动建立有文化特色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同时,市委宣传部要做好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宣传工作。

各级民营经济发展局、工商联要结合工作实际,在非公有制企业领域引导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工作;

各级地方工会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向政府反映公司依法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情况及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借助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厂务公开联席会议、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工作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合力推动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推动形成党委加强领导、政府重视支持、工会积极作为,协同推进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工作机制。

第二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

(三)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知劳动法律法规,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年龄一般应当能任满一届。工作年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三年的,一般不提名为下一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回避原则

(一)未担(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未担(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不宜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党组)书记,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

(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任期、罢免和补选

第七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建立职工董事制度的混合所有制公司、非公有制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设立监事会的各类公司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和具体比例应当依法在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  公司在设立或改制的初始阶段,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预留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并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九条  公司职工持股会选派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视为本办法规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并

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名候选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可以由公司工会根据自荐、推荐情况,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还可以由职代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提名。提名候选人应当征得公司党组织同意,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征求上一级工会意见。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符合任职条件的公司其他职工也可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人选。未担(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候选人经职代会选举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可以推荐其兼任公司工会副主席或公司工会的其他相当的职务。

(二)职代会民主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职代会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如遇获得赞成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提名候选人并进行选举。公司职代会主席团或主持人应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尚未建立职代会的,应在公司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先行建立职代会。

(三)履行聘任手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后,应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无异议,与其他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同等履行相关手续,并报上一级工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到期的,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结束。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患病、工作调动等原因离职的,或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经职代会通过终止其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公司职代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由职代会依法罢免:

(一)公司职代会对其述职进行无记名民主评议,结果为不称职的;

(二)不能如实反映公司职代会决议、决定,在参与公司决策、履行监督职责时不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拒绝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行为的。

   第十四条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出罢免议案。罢免议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征得公司党组织同意后列入职代会议程。罢免议案必须由职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职代会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方获通过。罢免案通过后, 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并由公司工会将罢免结果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和上级工会备案。

公司职代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关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在会上提出申辩理由或书面申辩意见。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的,应当由公司工会尽快组织补选,补选程序与产生程序相同。补选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补选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为本届董事会、监事会尚

未履行的期限。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除罢免外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现空缺未及时补选的,在改选或补选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务,承担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义务。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考虑和尊重出资人、公司利益的同时,代表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履行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的职责与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充分发表意见,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如实反映职代会民主评议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三)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或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董事会议案、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董事会议题,依法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六)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七)向公司工会、上级工会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职工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监事会会议,行使监事的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监督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公司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

(四)听取和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五)参与对公司的财务检查和对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六)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监事会议题,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

(九)要求公司工会、公司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十)向公司工会、上级工会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尚未设立职工董事的公司,遇有董事会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重大方案,或者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时,职工监事应当按照对职工董事的要求主动担负起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相关业务素质;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

(三)及时了解企业管理和发展状况,经常深入职工群众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真实准确、全面充分地反映职工合理诉求;

(四)执行职代会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上,按照职代会相关决议或在充分考虑职代会决议和意见的基础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五)建立履职档案,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职代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质询、民主评议;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公司职代会作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情况,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原因、次数;

(二)在董事会、监事会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表决情况,包括投出弃权或者反对票情况及原因;

(三)对公司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和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进行调查,反映职代会意见和职工利益诉求,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及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磋商等情况;

(四)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权利义务其他需要报告情况。

第二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担负的责任。董事会、监事会的决议、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或决定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或者代表职代会意见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收到董事会、监事会议题议案,审议发现有损害职工利益的内容,或者与已有的职代会意见相悖,必要时应向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提出暂缓审议该项议题或议案的建议,并及时向职代会报告。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反映意见,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第五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履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其履职所必须的工作时间,其在履行职责期间除享受正常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外,履职所发生的费用比照其他董事、监事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聘请律师或会计师等协助其工作,费用应依法参照有关规定由公司或公司工会承担。

第二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对其降职、减薪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培训制度。公司要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前和任职期间组织其参加岗位适应性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二十八条  建立调研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通过工会和职代会建立起与广大职工群众联系的渠道,通过召开职工群众座谈会、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代会专门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巡视检查等形式,直接征求和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全面了解公司情况,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条  职代会下设工作机构要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职代会的议题、议案和决议等材料,协助其开展专题调研和巡视检查,及时反映职工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工会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专业意见和相关咨询。

第六章  正确处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相关组织机

构的关系

第三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接受公司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公司党组织担负着加强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引领公司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政治责任,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董事会、监事会集体向股东会负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中代表职工行使参与决策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在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时,重点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并应充分考虑和尊重出资人及公司的整体利益。股东会应尊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并服从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充分发挥职代会与董事会、监事会之间联系、沟通的桥梁作用,向董事会、监事会负责。职工董事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监事会尊重并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行政部门应互相尊重、互相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通过参与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施加影响,应支持配合公司行政部门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问题向有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也可在职权范围内约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反映职工对经理层的意见,并对经理层实施监督。公司行政部门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直接向公司职代会负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参加职代会的有关活动,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自觉接受职代会的监督。职代会下设的机构,应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职代会的关系,应当在公司职代会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工会应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提供高效服务。要帮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及时督促协调公司行政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制度的制定、重大事项决议的执行过程中,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形成书面意见,收集、整理和提供职工利益诉求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青工(2015)39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