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青岛李沧区总工会官网!
当前位置:首页>>财务经审

复工复产后企业劳动用工常见问题解析之工资篇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在继续做好科学防控的同时,有序做好用人单位复工复产工作,对于稳定物资供应和社会预期、维持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期,针对用人单位复工复产中普遍关心的劳动用工方面有关问题,李沧区总工会组织律师进行了解答。
1、对因依法被隔离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何支付其工资报酬?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2、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要求,延迟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 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青岛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自停工之日起,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一般为1个月),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疫情持续期间或过后,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能否降低劳动者工资?

      原则上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降低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外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经与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